福石控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0日(星期三)14:30。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2座901。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由于董事长陈永亮先生因公务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王子豪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6.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30日9:15至2024年10月30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9,254,6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有表决权股份88,088,8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3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65,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7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760,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64%。
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王子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 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7,982,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86%;反对7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7%;弃权50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8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812%;反对7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61%;弃权50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27%。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2.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7,790,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51%;反对1,0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5%;弃权3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61%;反对1,0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00%;弃权37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0%。
本议案已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指派刘霞、朱丽雪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备查文件
1.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