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3. 对公司的影响:本案涉及金额约103.82万元,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公司为北京东贝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贝展览”)与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邦”)承揽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前述裁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上诉人:福石控股
4.被上诉人:东贝展览、华谊信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其他应披露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8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三)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4)京03民终15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判决生效情况
终审判决已生效。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53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