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石控股: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9,230万元。
4. 对公司损益影响:本案件尚未执行,暂未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如对方按照判决履行完回购义务,公司将配合办理公司持有的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石控股”)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张*宁、北京会友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友世纪”)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林*、张*宁、会友世纪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张*宁、会友世纪
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石控股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及公司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9日、8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2024-054)。
(三)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4)京03民终16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300元,由林*、张*宁、会友世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判决生效情况
终审判决已生效。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本案件尚未执行,暂未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如对方按照判决履行完回购义务,公司将配合办理公司持有的北京快友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京03民终162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