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3-12-19  海新能科(300072)公司公告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回复

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能科”、“公司”)根据贵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 13 号)》,已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研究并作出回复,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师”)已对公司关于问询函的回复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问题1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拟向交易对方北京亿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泽阳光”)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或“标的资产”)70.00%股权,交易对方拟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截至评估基准日,美方焦化全部权益备案的评估值为139,356.30万元(据此测算标的资产价值为97,549.41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为127,943.04万元,你公司前次收购时评估值为182,775.77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主要评估参数、假设和重要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与前期评估的具体差异。

(3)结合标的资产与相关政府部门就关停补偿方案的协商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是否充分考虑关停事项相关因素,以及对评估金额的具体影响。

请评估师对事项(1)和(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主要评估参数、假设和重要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补充披露本次评估与前期评估的具体差异。

(一)两次评估中涉及的主要参数均保持一致

两次评估均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均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时本次与前次评估所涉及的主要参数均保持一致,其中预测期均为未来5年,收益期按永续确定;销售和收益主体为美方焦化;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折现率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无风险收益率均采用我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股权风险收益率均采用中国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

(二)两次评估假设的差异情况

1、关于公共卫生事件的针对性假设

前次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基于公共卫生事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故该评估时点针对性假设包括:本次评估所依据的关于未来的盈利预测,是被评估单位基于目前的状况做出的。由于宏观形势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影响无法合理估计,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公共卫生事件对被评估单位可能产生的

影响在可控范围内。若超出可控范围,则相应调整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6月30日,上述事件对企业生产经营已不构成影响,故上述针对性假设已消除。

2、关于关停风险的针对性假设

美方焦化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函件《乌达区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要求“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内蒙古乌海市及乌达区分别制定了《2022-2024年乌海市焦化行业有序关停淘汰实施方案》和《乌达区2022-2023年焦化企业有序关停淘汰实施方案(试行)》(乌区政办字[2022]132号)。鉴于美方焦化一、二期捣固焦项目备案生产能力(规模)均小于100万吨,故将美方焦化捣固焦项目列入焦化关停淘汰退出名单,并要求在2023年底前完成焦化产能退出工作。

2023年03月14日、2023年07月04日,美方焦化两次收到乌达区工信和科技局函件,要求美方焦化制定关停方案,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区焦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截至本次评估报告日出具日,美方焦化未收到上述两份《实施方案》文件,不知悉文件内容。鉴于未被告知《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及退出补偿措施、职工安置等配套方案内容,美方焦化未向乌达区反馈具体方案。上述事项未对美方焦化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仍按既定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美方焦化已在2023年3月取得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基于上述背景,本次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评估报告中针对性假设增加:根据乌海市《2022-2024年乌海市焦化行业有序关停淘汰实施方案》,美方焦化捣固焦项目列入焦化关停淘汰退出名单,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焦化产能退出工作。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美方焦化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上述关停淘汰事项具体方案尚未明确,故本次评估增加上述针对性假设。

(三)两次评估重要资产负债评估值差异情况

两次评估均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进行评估,最终均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重要资产负债具体评估差异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值为91,740.39万元,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评估值为44,059.15万元,较上次评估减少47,681.24万元,主要原因为经营亏损引起的流动资产账面值减少44,860.83万元。

2、固定资产: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值为119,811.17万元,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评估值为126,849.98万元,较上次评估增加7,038.81万元,主要原因包括:现行房屋建筑物造价及人工成本比当时造价有一定幅度的提高。

3、无形资产: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值为4,114.79万元,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评估值为13,971.99万元,较上次评估增加9,857.20万元,主要变化原因为账面值增加5,276.83万元,及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上涨。

4、长期股权投资: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值为79,771.30万元,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评估值为37,184.71万元,较上次评估减少42,586.59万元,主要原因为:美方焦化对聚实能源的投资转至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及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家景镁业自身经营亏损,资产账面值减少48,875.22万元。

5、负债: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评估值为115,974.05万元,基准日2023年6月30日评估值为117,363.81万元,较上次评估增加1,389.76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较上次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净资产账面值减少71,635.54万元,净资产评估值减少43,419.47万元。

上述内容已在《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第四章 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之“十一、最近三年评估情况”之“(三)本次评估与前次评估的具体差异”进行了补充披露。

评估师核查意见:

评估师对本次及前次评估报告进行了评估复核,重点关注了两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评估参数、评估假设和重要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差异,并进行了必要的对比分析,结合已执行的程序,评估师认为,两次评估中主要评估参数一致、重要评估假设一致,两次评估结论差异符合美方焦化实际情况。

三、结合标的资产与相关政府部门就关停补偿方案的协商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资产评估是否充分考虑关停事项相关因素,以及对评估金额的具体影响。

公司回复:

鉴于美方焦化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函件《乌达区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将美方焦化捣固焦项目列入焦化关停淘汰退出名单,并要求在2023年底前完成焦化产能退出工作。2023年03月14日、2023年07月04日,美方焦化两次收到乌达区工信和科技局函件,要求美方焦化制定关停方案,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区焦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截至本次评估报告出具日,美方焦化未收到《实施方案》文件,不知悉文件内容。美方焦化已商请乌达区相关部门尽快公示《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进一步核实美方焦化192万吨/年捣固焦项目是否适用于“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关停淘汰退出条件,明确退出补偿措施、职工安置等配套方案。同时,美方焦化已在2023年3月取得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未对美方焦化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美方焦化按既定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故本次出售资产评估假设增加了针对性假设,评估结论未考虑该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

评估师核查意见:

评估师核查了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函件《乌达区焦化产业重组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等相关文件,及美方焦化2023年3月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结合美方焦化截至评估报告日2023年9月12日自身及其上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情况,评估师认为,不考虑该事项的影响符合美方焦化评估基准日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资 产 评 估 师:

资 产 评 估 师: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