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0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海新致低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新致”)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前,海新致持有公司股份739,626,0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8%,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持有公司股份134,908,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间接持股100%的海新致及海国投,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74,534,7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2%,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8,000.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控股股东海新致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拟认购金额不低于10,450.00万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假设海新致按照其认购金额的下限认购,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比例为37.32%,本次发行完成后海新致及海国投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超过37.2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新致认购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出要约。有鉴于此,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海新致已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海新致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的股份。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特此公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