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5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为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一、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37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880,23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7.8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644,999,930.24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1,539,622.64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2,345,182.3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1,115,125.24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北京银行马家堡支行 | 20000043245714662011824 | 28,790,708.27 | 协定存款 | |
20000043245700037777170-00012 | 55,000,000.00 | 七天通知 | ||
20000043245700037461036 | 700,000,000.00 | 结构性存款 | ||
宁波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 77150122000012539 | 59,259,010.09 | 活期 | |
招商银行常州金坛支行 | 519903407210566 | 4,999,537.22 | 协定存款 | |
51990340727800071 | 130,000,000.00 | 结构性存款 | ||
中国建设银行金坛支行 | 32050162643809000688 | 219,161,858.99 | 活期 | |
中国银行南通海门支行 | 497576572759 | 9,566,970.21 | 协定存款 | |
兴业银行海门支行 | 408820100100142389 | 99,491,669.19 | 协定存款 | |
408820100200114664 | 150,000,000.00 | 结构性存款 | ||
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 | 8110701011702149479 | 4,624,403,703.82 | 7,346,322.59 | 活期 |
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10250000003247304 | 21,161,477.52 | 协定存款 | |
合 计 | 4,624,403,703.82 | 1,484,777,554.08 |
注:初始存放金额合计4,624,403,703.82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621,115,125.24元的差异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乙方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称“乙方”),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拓、李雨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对应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