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及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媒体对公司负面报道、不实传闻或误导性信息;
(二) 社会公众传播的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言论;
(三) 可能或已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且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舆情监测、处理及信息披露等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公司需要研判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并监督执行;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澄清及宣传报道工作;
(四)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舆情信息采集核心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分层处理。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一般舆情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同各业务部门处理,重要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统一进行决策,组织对外宣传及处理工作。
(三)坦诚沟通、勇敢面对。公司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
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转危为机。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市场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如发现舆情信息,应立即向证券事务部报告。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需迅速了解舆情详情,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同步推进调查工作。
(二) 若涉及重大舆情信息,证券事务部需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汇报,必要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监管部门上报、沟通。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加强与相关方沟通解释等,避免舆情进一步扩散。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积极协调,防止媒体进一步扩散导致事态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公司需向投资者传达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和处理的工作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负面舆情及消极信息的蔓延。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平台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或公司关联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引发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七条 对于故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损害或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将依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