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当于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天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任一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其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知悉会议所议事项的委员对其知悉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