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Y视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2023年12月7日15时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7日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7日9:15-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9:
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B座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荆毅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25,9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60%。
(2)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计3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6,09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8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荆毅民先生担任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0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99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0%;弃权9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10%。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游广和张博文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主要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