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77证券简称:国民技术公告编号:2026-035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担保生效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民技术”)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斯诺”)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5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担保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及2026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关于2026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相关文件,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由成员单位内蒙古斯诺作为原始债务人以对应应收账款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前述授信
额度内办理融资。公司为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内蒙古斯诺以部分自有设备与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额6,500万元,融资租赁期限
年,并与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及相关文件。公司为前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公司为内蒙古斯诺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是否关联担保 | 本次使用担保额度 |
| 内蒙古斯诺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否 | 10,000.00 |
| 内蒙古斯诺 | 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否 | 6,500.00 |
| 本次担保使用的担保额度合计 | 16,500.00 | ||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53,173.64 | ||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69,673.64 | ||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的担保额度 | 41,500.00 |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MA0MXBH213
成立日期:
2016年
月
日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斯诺工厂办公楼
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军
注册资金:
11677.6253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与公司的关系:内蒙古斯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内蒙古斯诺
95.6423%股权。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2025年末总资产195,021.46万元,净资产31,083.90万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9,814.38万元,利润总额-5,988.67万元,净利润-4,878.14万元(注:以上数据经审计)。截至2026年
月
日,总资产198,081.67万元,净资产29,740.22万元;202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1,271.78万元,利润总额-1,646.51万元,净利润-1,343.69万元(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经查询,被担保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出具《最终付款人成员单位名单及付款承诺函》内容
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成员单位(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金额:授信额度人民币10,000万元以内
担保范围:债务人成员单位未按期偿付的金额、未按期偿付金额所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债务人成员单位到期未履行足额付款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对应的应收账款的全部偿还责任,直至相关应收账款获得全部清偿。
合同生效:自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向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内容
保证人: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被担保人):内蒙古斯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受益人(债权人):国耀融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金额:人民币6,500万元
担保范围:(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首付款、手续费、留购价款等全部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需增加支付的款项;(
)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
)受益人因实现和救济其在主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取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拆装储运费用、委托费用、保管费用、差旅费用等所有合理的费用。
保证期间:承租人对受益人所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合同生效:自保证人签署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8,711.36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02,753.6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1.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终付款人成员单位名单及付款承诺函》
、《保证函》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