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7日(星期五)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日09:15至2023年4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笠中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050,9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830,303,126股,下同)的16.5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518,8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21,532,0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系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532,0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收购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63,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97%;反对13,78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91%;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74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68%;反对13,78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54%;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263,2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397%;反对13,78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91%;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744,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668%;反对13,78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54%;弃权1,68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