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6-21  思创医惠(30007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24-086债券代码:123096 债券简称:思创转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567号“医惠中心”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以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性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545,2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898,658,944股,下同)的13.4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8,605,72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39,5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39,7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39,5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51,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09%;反对133,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1%;弃权24,359,75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4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27%;反对133,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5%;弃权24,359,75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6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051,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809%;反对11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弃权24,379,25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4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27%;反对114,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4%;弃权24,379,25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289%。

关联股东苍南县思加物联智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学让、毕波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