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万建民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万建民先生的配偶王月娥女士近期因误操作进行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2日至9月8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万建民先生配偶王月娥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3年8月22日 | 证券买入 | 900 | 4.79 | 4311.00 |
2023年9月8日 | 证券卖出 | 900 | 4.99 | 4491.00 |
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王月娥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180.00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买入价格=4311-4491=180)。
截至本公告日,王月娥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向万建民先生和王月娥女士核查相关情况,万建民先生和王月娥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
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万建民先生配偶王月娥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2、经公司核查,万建民先生确认本次短线交易系其配偶王月娥女士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发生。王月娥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及对短线交易买卖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是其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万建民先生本人的意见,万建民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万建民先生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上述情况发生后,王月娥女士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万建民先生及其亲属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万建民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表示今后将督促自己的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其亲属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万建民先生和王月娥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
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万建民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