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平煤光伏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目的为增加平煤光伏持股比例,平煤光伏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均包括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同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上市公司与平煤光伏处于同行业。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也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淘汰类行业。平煤光伏具备完善的研发创新体系,经营成长性良好,符合创业板有关定位。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集中资源重点发展公司“绿电、储能、碳材料”产业,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标的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且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对板块定位的要求,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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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玉峰 | 李世强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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