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9-24  易成新能(300080)公司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能”、“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出售所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

80.20%股权并购买平煤隆基持有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光伏”)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原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易成新能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交易标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止(即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8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自然人杜永红、王少峰、杨光杰、王尚锋、常兴华、裴津峰、张晓超存在通过自有股票账户买卖易成新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身份交易期间交易类别累计成交数量(股)截至2024年8月14日结余股份数量(股)
1杜永红易成新能董事、总裁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7月11日买入70,00070,000
2王少峰易成新能董事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7月19日买入62,500101,500
3杨光杰易成新能副总裁2024年6月3日买入20,00040,000
4王尚锋易成新能财务总监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9日买入20,00020,000
5常兴华易成新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2024年5月15日买入10,00030,000
6裴津峰易成新能副总经济师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7月11日买入3,5000
卖出3,500
7张晓超标的公司平煤光伏财务总监2024年4月26日卖出3,3000

1、针对易成新能董监高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杜永红、王少峰、杨光杰、王尚锋、常兴华为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就上述人员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事宜披露《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前述5人计划分别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在增持期间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120,000股,其中杜永红先生、王少峰先生、王尚锋先生各自增持不低于30,000股,杨光杰先生增持不低于20,000股,常兴华先生增持不低于10,000股。

杜永红、王少峰、杨光杰、王尚锋、常兴华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上述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上市公司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更好地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做出的增持,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上市公司已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了相关股份增持计划。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的情形。

2、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如有。下同)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针对上述裴津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裴津峰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上述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告本次重组交易事项后,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本人自查期间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的情形。

2、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如有。下同)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针对上述张晓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晓超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重组及重组方案等

内容或相关信息,系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本人自查期间卖出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任何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的情形。

2、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如有。下同)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披露买卖情况外,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本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人股票变更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国平煤神马持有易成新能股票存在变更的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身份变更日期变更原因股份变动情况 (股)截至2024年8月14日结余股数(股)
中国平煤神马易成新能控股股东及本次交易对手方2024年5月29日非交易过户-302,768,990752,812,220

上述中国平煤神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完成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更名为“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开封炭素100%股权,中国平煤神马作为盈利承诺补偿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因开封碳素未完成相关业绩承诺,上市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中国平煤神马业绩补偿股份302,768,990股,即在自查期间,中国平煤神马存在上述表格所列易成新能302,768,990股股票变更的情况。2024年6月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5)。

中国平煤神马出具了《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2、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且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签署的承诺函等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祁玉峰 李世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