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易成新能 公告编号:2024-131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东路132号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美酒店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杜永红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52人,代表公司股份1,171,646,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4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549人,代表公司股份29,868,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4%。
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1,159,399,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8881%。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48人,代表公司股份12,247,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537%。
8、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易成阳光银行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5,178,06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79%;反对4,825,94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9%;弃权1,642,9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00,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3426%;反对4,825,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570%;弃权1,6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004%。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9,572,50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0%;反对1,574,00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3%;弃权500,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94,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550%;反对1,574,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697%;弃权50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53%。
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普通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朱峰、李党贵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