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在落实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措施: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现金支付发生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现金分配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4.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