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公司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