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2  恒信东方(300081)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楠、王林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楠、王林海:

经查,你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减值依据不充分、商誉减值参数设置错误等问题,导致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及其他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等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此外,公司还存在销售退回及债务重组核算不规范、部分业务单据保管不全、2022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金额与附注不一致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孟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林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财务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