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31日,共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以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