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孟楠先生、孙万松先生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9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2,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郑洪涛、汪军民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