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洪涛、汪军民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