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郑洪涛、汪军民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