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内容涉及2023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及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自查的实际情况,对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在2023年度年报期间,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业务交易的实质进行更加
严格的判断,对照收入准则从严判断公司在交易中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公司结合审计机构相关意见,认为对该类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能体现业务实质。因此,对该部分业务从按“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及影响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如下:
对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 更正前 | 更正后 | 更正金额 |
营业收入 | 134,033,841.75 | 99,520,620.35 | -34,513,221.40 |
营业成本 | 102,518,871.35 | 68,005,649.95 | -34,513,221.40 |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不会导致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第三季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