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5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5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226,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610%。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252,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73,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458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19,681,3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部分出席或列席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安排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9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60%;反对5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31%;弃权441,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4,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816%;反对5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4%;弃权441,8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5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114,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41%;反对6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4%;弃权414,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69,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508%;反对69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5%;弃权414,0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巩晓青律师、秦立男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