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4-091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和担保额度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信东方”)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赛达”)拟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中(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00万元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恒信东方为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向安徽赛达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反担保金额500万元,反担保期限叁年;(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实际放款金额的80%由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科技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恒信东方为兴泰科技担保公司向安徽赛达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反担保金额500万元,反担保期限叁年。合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兴泰科技担保公司与公司、安徽赛达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担保情况概述及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4月28日恒信东方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不包含已实施担保)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安徽赛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虚拟现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恒信东方(武汉)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北京花开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东方梦幻(珠海)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0.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北京恒信彩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0.1亿元的担保额度,为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0.1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安徽赛达拟与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签署《徽商银行小企业“信e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恒信东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3764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计振华
注册资本:135,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2-08-19
营业期限:2002-08-19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24层
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业务。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无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77,369,595.82 | 145,463,873.55 |
净利润 | 40,390,256.25 | 57,124,858.88 |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度 |
总资产 | 1,780,356,318.09 | 1,727,296,390.22 |
总负债 | 242,689,080.97 | 230,019,409.35 |
净资产 | 1,537,667,237.12 | 1,497,276,980.87 |
(2023年度数据经审计,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二)
名称: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2243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金纪飞注册资本: 68,744.5325万元成立时间:1999-12-03营业期限:1999-12-03 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5楼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无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74,515,879.72 | 62,512,823.59 |
净利润 | 19,794,193.25 | 16,505,608.65 |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度 |
总资产 | 1,314,859,202.3 | 1,228,139,997.51 |
总负债 | 322,228,638.48 | 255,303,626.94 |
净资产 | 992,630,563.82 | 972,836,370.57 |
(2023年度数据经审计,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
名称: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2574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杰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00-03-03营业期限:2000-03-03至无固定期限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900号中安创谷科技园一期A4栋三层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安全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设计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4年1-9月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231,505,913.92 | 323,007,343.51 |
净利润 | -31,789,318.90 | 5,655,106.66 |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 2023年度 |
总资产 | 433,778,608.87 | 363,518,645.33 |
总负债 | 219,402,295.72 | 117,353,013.28 |
净资产 | 214,376,313.15 | 246,165,632.05 |
(2023年度数据经审计,2024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反担保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人: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反担保期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
(1)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
债务人:安徽省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金额:500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万元整。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金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徽商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并处于有效期的担保总额度为33,000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6,2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是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的,是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经营业务的拓展;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反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效、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本次银行借款的
实现,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反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反担保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