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信: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7-01  ST恒信(300081)公司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过程中见证律师收到孟楠提交的《关于股东提案不具备独立 股东资格、存在董事关联操控情形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由于反映的情况复 杂且存在较多需要核实内容,本次股东会议见证律师无法确认8-17 项议案表决 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性,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无法认定。本次股东会8-17 项议案的表决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3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牛房二环路19号院D3-305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楠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5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6 月3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6 月30 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55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6,491,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31%。其中,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42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共55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6,083,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3.995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555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203,947,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21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0,942,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75%; 反对2,12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64%;弃权 3,42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0%。

同意198,397,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789%;反对2,122,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407%;弃权3,42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4%。

2、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60,954,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1%; 反对2,094,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9%;弃权 3,4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20%。

同意198,409,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49%;反对2,094,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269%;弃权3,44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2%。

3、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60,736,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05%; 反对1,52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4%;弃权 4,2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81%。

同意198,192,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82%;反对1,52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467%;弃权4,2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9,0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51%。

4、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61,664,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84%; 反对1,48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9%;弃权 3,33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7%。

同意199,119,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28%;反对1,489,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303%;弃权3,33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9%。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93,51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31%; 反对6,6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69%;弃权 3,1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9%。

同意193,516,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31%;反对6,64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2669%;弃权3,1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34,6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9%。

与公司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56,092,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75%; 反对7,15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2%;弃权 3,2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3%。

同意193,547,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07%;反对7,15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074%;弃权3,24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78,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9%。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7、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

7.01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259,989,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 反对3,1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7%;弃权 3,3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3%。

同意197,444,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18%;反对3,10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232%;弃权3,39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2,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0%。

8、审议《关于罢免唐旭君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19,539,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68%; 反对144,22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194%;弃权 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

同意56,994,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59%;反对144,223,7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0.7163%;弃权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

9、审议《关于罢免庞金伟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16,306,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437%; 反对147,456,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25%;弃权 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

同意53,761,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608%;反对147,456,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3014%;弃权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

10、审议《关于罢免徐锡斌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16,300,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414%; 反对147,462,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347%;弃权 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

同意53,755,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578%;反对147,462,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3043%;弃权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

11、审议《关于罢免朱炜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16,228,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44%; 反对147,534,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18%;弃权 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

同意53,683,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25%;反对147,534,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3396%;弃权2,72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33,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

12、审议《关于罢免孟楠先生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154,66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379%; 反对109,587,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24%;弃权 2,2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7%。

同意154,66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365%;反对47,042,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0663%;弃权2,23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7,9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2%。

13、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袁辉先生、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3.01 关于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07,769,272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2,679,630 股

13.02 关于提名选举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48,334,405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48,334,405 股

14、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永平女士、李雪飞先生、刘念先生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4.01 关于选举胡永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4,831,262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2,286,441 股

14.02 关于选举李雪飞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4,852,468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2,307,647 股

14.03 关于选举刘念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4,317,069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1,772,248 股

15、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胡永平女士、刘念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5.01 关于选举胡永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5,711,957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5,674,464 股

15.02 关于选举刘念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5,674,464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3,129,643 股

16、审议《关于选举胡永平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14,925,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52%; 反对147,163,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25%;弃权 4,4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3%。

同意52,380,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833%;反对147,163,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72.1577%;弃权4,40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7,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0%。

17、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一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互斥议案的方式选举袁辉先生、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议案17.01 和议案17.02 同时投同意票,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7.01 关于选举袁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6792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1%;反 对14437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7%;弃权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同意4424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5%;反对14437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2%;弃权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17.02 关于提名选举孙奉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4749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4%;反 对1067924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6%;弃权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144749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59%;反对44247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因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无法确认8-17 项议案表决结果的真实、合法、有效 性,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无法认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刘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1)对于议案1-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议案1-7 对应的股东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2)对于议案8-17,因主持人孟楠先生在本次会议期间向本见证律师提交 了《关于股东提案不具备独立股东资格、存在董事关联操控情形的情况说明及证 明材料》,文件上提及的内容在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问答环节也提及到,由于反映 的情况复杂且存在较多需要核实内容,见证律师对议案8-17 对应的股东会会议 和形成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暂时无法发表律师意见。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