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股份:融资决策制度
融资决策制度(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3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会同证券部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股权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