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计为3.82亿元(人民币,下同),一审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230万元,另承担其他合理开支5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件处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金额以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及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近日收到其和自然人田某与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田某、深圳创世纪,北京精雕因其原产品经理田某离职后入职深圳创世纪,认为田某、深圳创世纪侵犯其技术秘密,提出要求田某、深圳创世纪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赔偿其经济损失9,200万元等诉讼请求;
2022年2月,北京精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赔偿金额由9,200万元增加至3.82亿元。本案件历史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在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年12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对深圳创世纪少数股权的收购,深圳创世纪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创世纪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初1361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深圳创世纪停止侵害原告北京精雕的涉案技术秘密至该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二)被告田某、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原告北京精雕一千二百三十万元、合理开支五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精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四万零八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精雕负担七十四万零八百五十元;由被告田某、深圳创世纪负担一百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目前该案件处于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金额以最终生效判决结果及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