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理财行为,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型基金(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货币市场基金(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投资范围为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央票、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收益率以实际签
署投资协议为准);
4、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型、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为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债券及固定收益类产品)。公司自有资金不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直接或间接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需遵守以下规范: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除满足第九条规定外,其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还应当为商业银行,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但不满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委托理财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只能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除按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