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9  海默科技(30008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5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3、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53,300,006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行使。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4日),山东新征程持有公司2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0%,享有公司73,300,00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05%。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9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占才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公司股份118,529,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78,416,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38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3人,代表公司股份40,112,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5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公司股份42,74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5,06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公司股份37,683,6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9%。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有9名董事,除董事窦剑文先生、独立董事潘石坚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外,其余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有3名监事,3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高管马骏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外,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曹治林律师、刘宝元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74,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8%。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7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74,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955,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4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153%。其中关联股东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74,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25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2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74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74,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1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78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43,432,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517%;反对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47%;弃权8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36%。其中关联股东和晓登、贺公安、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03,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81%;反对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62%;弃权8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32,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517%;反对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47%;弃权8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36%。其中关联股东和晓登、贺公安、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03,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81%;反对4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62%;弃权8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58%。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432,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483%。其中关联股东和晓登、贺公安、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03,2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8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273,3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73,3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19%。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曹治林、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 年9 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