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
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提供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
大审计质量问题;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及其他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
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
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
送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
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从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第十三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七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
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
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
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议决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
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相同。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