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3、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53,300,006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行使。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25日),山东新征程持有公司2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788%,享有公司73,300,00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137%。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9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占才
6、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公司股份84,663,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9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76,910,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53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5人,代表公司股份7,7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公司股份5,4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公司股份5,3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0%。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有9名董事,除董事窦剑文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外,其余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有3名监事,3名监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窦方旭律师、刘宝元律师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苏占才、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窦剑文、张立刚、张立强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663,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2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窦方旭、刘宝元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海默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