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上市公司名称: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海默科技 |
| 股票代码: | 300084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
| 住所/通讯地址: | 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2幢312室 |
| 权益变动性质: | 持股数量减少 |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交易的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尚需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质权人同意函》,其作为质权人同意新越征程将质押股份中的5,900万股股份转让给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并在解除质押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且《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尚需各方落实。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 7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 7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8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9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 18
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事项 ...... 18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0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六节备查文件 ...... 22
一、备查文件 ...... 22
二、备查地点 ...... 22
附表 ...... 24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上市公司、海默科技、公司 | 指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8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新越征程 | 指 | 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新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
| 受让方 | 指 | 范中华、杨宝和 |
| 山海新能 | 指 | 山海新能(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9,260,979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0%(其中向范中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438,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向杨宝和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822,979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0%)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分别签署的《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表决权委托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范中华先生于2025年6月13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
| 标的股份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9,260,979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0%(其中向范中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438,000股流通股股份,向杨宝和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822,979股流通股股份) |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章程 | 指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智汇佳苑12幢312室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晶晶 |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MAC20UY844 |
| 成立日期 | 2022年10月25日 |
| 经营期限 | 2022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山海新能(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苏占才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山海新能(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30号院5号楼7层702 |
| 法定代表人 | 周庆源 |
| 注册资本 | 21673.3333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01Q11B9Y |
| 成立日期 | 2020年01月19日 |
| 经营期限 | 2022年01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专业承包;工程管理服务;专用设备修理;经济贸易咨询;销售电气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家电、金属材料、五金产品;热力供应(燃油燃煤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苏占才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610*************** |
| 住所 | 北京市************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新越征程及苏占才先生与范中华先生于2025年6月13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独家地、无偿且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将其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17,447,279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占《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2%。若范中华先生或其关联方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其他形式,实现范中华先生或其关联方实际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5%以上,且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或其关联方实际合计持股比例7%以下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范中华先生与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范中华,男,1970年出生,身份证号码:642124************,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为海默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职务 |
| 王晶晶 | 女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董事 |
| 郑新春 | 男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经理 |
| 郝颖 | 女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监事 |
| 赵文强 | 男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财务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和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范中华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暂无在未来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新越征程及其实际控制人苏占才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17,447,2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40%,其中新越征程持有上市公司11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82%;苏占才先生持有上市公司3,186,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8%。上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越征程及苏占才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8,186,300股股份,其中新越征程持有上市公司55,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苏占才先生持有上市公司3,186,3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8%。上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及拥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 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
| 新越征程 | 114,260,979 | 20.82% | 0% | 55,000,000 | 10.02% | 0% |
| 苏占才 | 3,186,300 | 0.58% | 0% | 3,186,300 | 0.58% | 0% |
| 范中华 | 25,525,000 | 4.65% | 26.05% | 52,963,000 | 9.65% | 20.25% |
| 杨宝和 | 0 | 0% | 0% | 31,822,979 | 5.80% | 5.80%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9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中华先生、杨宝和先生分别签署《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9,260,979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80%,其中向范中华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438,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向杨宝和先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1,822,979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越征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从20.82%下降至10.02%。最终权益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同日,范中华先生与杨宝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起,双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文件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一切事项,双方在行使表决权前,将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表决,对决议的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范中华先生的意见为准。新越征程及苏占才先生与范中华先生于2025年6月13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独家地、无偿且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将其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17,447,279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占《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2%。若范中华先生或其关联方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其他形式,实现范中华先生或其关联方实际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5%以上,且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或其关联方实际合计持股比例7%以下时,《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范中华先生与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根据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越征程及苏占才先生剩余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58,186,300股股份的表决权继续委托给范中华先生行使。范中华先生与新越征程、苏占才先生、杨宝和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为保证协议内容完整性,条款序号采用协议原文序号。
(一)新越征程与范中华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甲方: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范中华
“鉴于: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海默科技,股票代码
为300084.SZ。2.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82%。
3.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52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65%,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经双方友好谈判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甲方合计所持上市公司27,438,000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第二条本次股份转让
2.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82%。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7,438,000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00%。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乙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2,96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9.65%,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被冻结、被查封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2.3
甲乙双方确认:
2.3.1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特别地,鉴于甲方和苏占才作为委托人、乙方作为受托人于2025年6月13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甲方已将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表决权(即股份的投票表决权以及提名权、提案权、股东会召集、召开权、出席权等相关权利)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授权予乙方行使,现乙方确认,甲方向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视为
甲方违反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甲乙双方确认,与标的股份有关的表决权应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交割前乙方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交割后乙方作为所有权人行使相应表决权。
2.3.2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并完成除息除权的事项,如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如在本次协议生效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向甲方分配利润事项,则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2.3.3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前述谋求、争夺或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下述行为:(i)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情形除外);(ii)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达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委托表决;(iii)通过协议、接受第三方委托、委托给第三方、联合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任何其他方式扩大其或第三方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表决权。
2.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由甲方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3.1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基准,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8.7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40,082,500.00元(大写:贰亿肆仟零捌万贰仟伍佰元整)。
若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
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但根据本协议第
2.3.2条另有约定除外)不变。
3.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2.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定金48,016,500.00元。
3.2.2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30%,即72,024,750.00元。且本
3.2.2条约定的交易价款的30%的资金支付后,本协议第3.2.1条约定的定金自动等额转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3.2.3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50%,即120,041,250.00元。
3.2.4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
3.3标的股份交割:
3.3.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深交所的要求回复其询问。
3.3.2甲方应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2.2条约定支付完第二笔交易价款之日起30日内配合乙方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3.4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申报及相关税款缴纳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第四条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4.1双方确认并保证双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法院判决或裁定以及其内部制度文件,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4.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合作顺利推进,并尽快准备本次股份转让实施所需必备的法律文件,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各自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完备、合法、有效;双方承诺将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不会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协议目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4.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上市公司公告。
4.4
甲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及保证于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4.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具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转让有关的主体资格;乙方具备实施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实力并保证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将依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交易价款、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6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会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标的股份或标的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或其他权益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方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4.7甲方保证并承诺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或限制转让等情形,并保证乙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同时标的股份不存在纠纷或可预见的纠纷情况。
4.8甲方已就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并需为乙方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料向乙方做出了充分披露。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尽职调查、谈判和协商的过
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关于甲方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所有重大方面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2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本协议终止:
5.2.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5.2.2本协议签署后,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在该等事项发生之后的30日内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任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如因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协议第3.3条完成交割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5.3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第3.3条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相关义务,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完成标的股份交割义务,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1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及股权转让价款),且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6.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3条项下的确认、第五条项下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的相关义务,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其对应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违约金。
6.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义务,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如乙方未有法定豁免理由且未在上述期限内改正,每逾期
1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扣留乙方向其支付的定金(即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6.4
本协议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受到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产生的利息、合理的律师费等。
6.5
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二)新越征程与杨宝和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乙方:杨宝和“鉴于:
1.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海默科技,股票代码为300084.SZ。
2.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4,260,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0.82%。
3.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经双方友好谈判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甲方合计所持上市公司31,822,979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
……
第二条本次股份转让
2.1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4,260,979股股
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82%。
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甲方持有的上市公司31,822,979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80%。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31,822,97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80%。甲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被冻结、被查封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2.3
甲乙双方确认:
2.3.1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3.2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披露并完成除息除权的事项,如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行为,则标的股份因前述事项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如在本次协议生效后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发生向甲方分配利润事项,则乙方有权在应付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中予以先行扣除。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对股份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构成进行调整。
2.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由甲方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定价依据、交易价款支付安排及交割
3.1以本协议签署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基准,双方经充分谈判和友好协商后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8.75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78,451,066.25元(大写:贰亿柒仟捌佰肆拾伍万壹仟零陆拾陆元贰角伍分)。若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进行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做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比例以及股份转让总价款保持(但根据本协议第2.3.2条另有约定除外)不变。
3.2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2.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照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20%的金额向甲方支付定金55,690,213.25元。
3.2.2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30%,即83,535,319.88元。且本3.2.2条约定的交易价款的30%的资金支付后,本协议第
3.2.1条约定的定金自动等额转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3.2.3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50%,即139,225,533.13元。
3.2.4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
3.3
标的股份交割:
3.3.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向深交所申请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甲方提供文件并根据乙方的指示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事项的书面申请,乙方应给予充分和必要的配合,双方应按深交所的要求回复其询问。
3.3.2甲方应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出具合规确认意见后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3.2.2条约定支付完第二笔交易价款之日起
日内配合乙方在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全部手续(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3.4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申报及相关税款缴纳责任,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
新越征程与杨宝和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他主要内容“第四条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第六条违约责任”见本节“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之“(一)新越征程与范中华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内容。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5,900万股处于被质押状态。质权人北京天盛益和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同意书,同意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将质押股份中的5,900万股以8.7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范中华、杨宝和,并在解除质押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上述质押股份需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除上述质押情形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及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除本节“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中披露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
2026年
月
日,新越征程出具股东决定,同意新越征程签署《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与范中华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与杨宝和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海默科技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新越征程本次拟交易的部分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尚需在办理股份过户前完成解除质押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且《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股份转让和价款支付尚需各方落实。上述事项的完成情况将影响本次交易的进行,若过程中出现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则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终止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晶晶
2026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甘肃省兰州市 |
| 股票简称 | 海默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08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范中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114,260,979股,持股比例:20.82%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表决权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55,000,000股,持股比例:10.02%;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0股,表决权比例:0变动数量:减少59,260,979股变动比例:持股比例减少10.80%,表决权比例不变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持计划。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 是□否? | ||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新越征程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晶晶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