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
变动超过1%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6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减持股份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张学君 | 盘后定价交易 (视同集中竞价交易) | 2023-4-27 | 11.58 | 2,800,000 | 0.40% |
集中竞价交易 | 2023-4-28 | 12.13 | 1,000,000 | 0.14% | |
合计 | 3,800,000 | 0.54% |
注: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除上述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外,张学君女士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张学君 | 合计持有股份 | 118,926,800 | 16.83% | 111,377,800 | 15.76%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8,926,800 | 16.83% | 111,377,800 | 15.7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陈向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51,118,700 | 7.23% | 51,118,700 | 7.2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330,175 | 1.46% | 10,330,175 | 1.4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0,788,525 | 5.77% | 40,788,525 | 5.77% | |
李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51,112,200 | 7.23% | 51,112,200 | 7.2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945,200 | 1.12% | 7,945,200 | 1.1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3,167,000 | 6.11% | 43,167,000 | 6.11%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221,157,700 | 31.30% | 213,608,700 | 30.2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7,202,175 | 19.42% | 129,653,175 | 18.3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3,955,525 | 11.88% | 83,955,525 | 11.88% |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含盘后定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5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合计持股比例由31.30%减少至30.23%,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
1. 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张学君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陈向军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李军 |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8日 | ||||||||
股票简称 | 银之杰 | 股票代码 | 300085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
A股(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 3,800,000 | 0.54%(集中竞价减持,含盘后定价交易) | |||||||
A股(张学君、陈向军、李军) | 3,749,000 | 0.53%(大宗交易减持) | |||||||
合 计 | 7,549,000 | 1.07%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张学君 | 合计持有股份 | 118,926,800 | 16.83% | 111,377,800 | 15.76%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8,926,800 | 16.83% | 111,377,800 | 15.7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 | 0 | 0.00% | |||||
陈向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51,118,700 | 7.23% | 51,118,700 | 7.2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0,330,175 | 1.46% | 10,330,175 | 1.4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0,788,525 | 5.77% | 40,788,525 | 5.77% |
李军 | 合计持有股份 | 51,112,200 | 7.23% | 51,112,200 | 7.2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945,200 | 1.12% | 7,945,200 | 1.1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43,167,000 | 6.11% | 43,167,000 | 6.11% | ||
合计 | 合计持有股份 | 221,157,700 | 31.30% | 213,608,700 | 30.23%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7,202,175 | 19.42% | 129,653,175 | 18.3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83,955,525 | 11.88% | 83,955,525 | 11.88%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学君、陈向军、李军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66,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集中竞价减持情况为履行上述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上述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的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经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张学君、陈向军、李军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张学君、陈向军、李军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数量过半暨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