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7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7.3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朱厚佳 陈歆玮 何 剑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