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朱厚佳 陈歆玮 何 剑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