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的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公司聘任其为公司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朱厚佳 陈歆玮 何 剑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