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3-062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就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双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后,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予以落实,双方的具体合作能否正常实施及实施的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详见“六、其他说明”。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通智研院”)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协定以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契机,围绕“探索实现公共数据市场化运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的核心目标,建立长期、稳定、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战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签订方介绍
1、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伟注册资本:11800万经营范围: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软硬件、智能机器人、智能装备、电子产品、电气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网络工程、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机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展览展示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及咨询;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口路66号华通集团三楼308室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甲方提供硬件、青岛市公共数据资源、运营平台资源及相关服务;乙方合法合规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提供数据运营相关数据模型及服务,双方在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成立合资公司,依托业务场景开发数据产品并向第三方(“用户”)提供服务。具体合作内容包括:
1、商业保险服务:乙方负责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各种商业保险场景以及场景所需数据需求,研发相关数据产品或提供商业化服务。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需的合法合规数据、硬件、平台资源及相关服务。乙方向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科技公司或保险
服务机构提供数据产品,应用于商业保险的业务场景,包括但不限于核保、理赔、调查、健康管理、大数据分析报告、精算报告等。
2、银行金融服务:乙方负责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各种银行金融服务场景以及场景所需数据需求,研发相关数据产品或提供商业化服务。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需的合法合规数据、硬件、平台资源及相关服务。乙方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提供数据产品,应用于核实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信息,并将该信息用于数据查询、联合建模、评分服务等。
3、经乙方设计创新,且通过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数据产品及服务场景。
4、成立合资公司: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充分研究探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0日内,启动筹备成立合资公司,运营双方合作相关事项。
(二)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合作期满后若双方继续有意合作,需另行签订协议。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数字经济及数据要素领域的市场空间,有助于公司数据要素相关业务的发展,对公司整体经营有积极作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就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双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履行内外部审批程序后,签订具体合作协议予以落实,双方的具体合作能否正常实施以及实施的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协议名称 | 协议对方 | 披露索引 | 履行情况 |
1 | 《战略合作协议》 | 毕节市人民政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 履行中 |
2 |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 履行中 |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晔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5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青岛华通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