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23-06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双方的具体合作能否正常实施及实施的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情况详见“六、其他说明”。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拟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各自优势,集中专业团队,在湖南省公共数据金融行业应用领域建立长期、稳定、共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战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签订方介绍
1、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雨馨
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金融数据库服务;数据加工预处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商业管理;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培训活动的组织;商业活动的组织;科技信息咨询服务;数据建模与清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13#栋3层312室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与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发生类似交易。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双方确定在湖南省公共数据金融行业应用领域开展以下合作:
1.产品创新:双方共同探索基于公共数据在金融行业应用的产品创新,为金融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差异化金融应用场景产品。
2.产品研发: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合作产品,双方均应安排专业人员参与产品研发,根据项目类型和需要,共同为所研发产品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和资源支持。
3.产品推广:双方根据各自在湖南省金融客户资源优势,联合推广双方合作研发产品,实现产品在金融应用。
4.技术交流:双方建立合作研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合作研讨会,就产品创新、合作共建、产品营销、公共数据要素应用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沟通,加强双方的合作力度,提高合作成效。
(二)权利义务关系
本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和原有的隶属关系,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以各自的名义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双方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
署协议,未经双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或擅自以对方的名义对外做任何承诺。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事项
双方合作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作有效期两年。合作协议有效期满前2个月双方对合作效果包括合作人员态度、服务质量、资源投入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双方是否续约。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数字经济及数据要素领域的市场空间,推动公司数据要素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在数据要素领域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双方的具体合作能否正常实施及实施的程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战略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履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协议名称 | 协议对方 | 披露索引 | 履行情况 |
1 | 《战略合作协议》 | 毕节市人民政府、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 履行中 |
2 |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盐城市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清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 履行中 |
3 | 《战略合 | 青岛华通智能科技 | 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在巨 | 履行中 |
作框架协议》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
2、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晔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5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湖南湘江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