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3-08  银之杰(300085)公司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3月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七路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二层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监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通知的时间要求,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委托出席的监事0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董事会秘书刘奕列席了会议。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3月7日,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3.00万股。

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其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