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13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6 年5 月8 日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提供担保的总金额为不超过2.7 亿元,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 质押等,其中为子公司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安影智选”)、深 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分别为不超过 10,000 万元、6,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深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安影智选、科立科技与浦发 银行深圳分行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融资额度协 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000 万元、1000 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安影智选、 科立科技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安影智选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安影智选(深圳)技术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000 万元
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 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 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 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 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 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公司为科立科技提供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深圳市科立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
担保期限: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 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宣布提前到 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 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 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 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148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78%,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担保以及因担保 债权逾期而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为安影智选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为科立科技担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