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公司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张琴女士。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数332,890,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数329,665,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数3,225,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2,86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4,48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32,86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4,480,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反对票26,1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29,702,7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反对票3,187,9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1,31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6%;反对票3,187,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4%;弃权票0股。
此议案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和史山山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