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沈和付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贾梅、黄斌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551-62207976 |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087 |
注册资本 | 947,331,751元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 |
法定代表人 | 覃衡德 |
实际控制人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董事会秘书 | 张庆一 |
联系电话 | 0551-6535517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 年 8 月 16 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4年3月23日 |
其他 | 无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投资等事项;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报告事项 | 说明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贾 梅 黄 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