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荃银高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5号),公司于2021年7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3,768,366股,募集资金总额549,999,989.24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合计13,059,999.74元,手续费23,768.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36,916,221.13元。
2021年7月2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32-10001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 13,800 | 13,8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预计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2 |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 | 11,700 | 10,300 |
3 |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 68,166 | 30,900 |
合计 | 93,666 | 55,000 |
(二)募投项目历次变更及延期情况
2023年4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5月10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30,900万元缩减为8,493万元,并将调减的22,407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67.90%股权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4年6月30日。
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对“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和“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分别调整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及延期后,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项目预定可使用 状态日期 |
1 | 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 13,800 | 13,800 | 2025年6月30日 |
2 |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 | 10,300 | 10,300 | 2025年12月31日 |
3 |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 30,900 | 8,493 | 2024年6月30日 |
4 | 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67.90%股权项目 | - | 22,407 | 2023年6月1日 |
合计 | 55,000 | 55,000 | -- |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投资 进度 |
1 | 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 13,800 | 9,522.62 | 69.00% |
2 | 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 | 10,300 | 865.90 | 8.41% |
3 |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 | 8,493 | 3,777.18 | 44.47% |
4 | 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67.90%股权项目 | 22,407 | 13,444.20 | 60.00% |
合计 | 55,000 | 27,610 | - |
注:“收购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67.90%股权项目”,标的资产于2023年5月完成交割,标的公司于2023年6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在2023-2026年分期支付。
二、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安徽荃优种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优种业”)组织实施。经前述规模缩减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25,793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8,493万元。截至2024年5月31日,“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建设内容 | 投资概算 | 已投资金额 | |||||
自有资金 | 募集资金 | 计划总额 | 自有资金 | 募集资金 | 已投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 ||
1 | 设备购置费用 | - | 5,550.75 | 5,550.75 | - | 3,290.49 | 3,290.49 | 59.28% |
2 | 试验费 | - | 789.22 | 789.22 | - | 477.69 | 477.69 | 60.53% |
3 | 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 - | 260.00 | 260.00 | - | 9.00 | 9.00 | 3.46% |
4 | 基地建设 | - | 1,212.80 | 1,212.80 | - | - | - | 0.00% |
5 | 工程建设其他费 | - | 405.00 | 405.00 | - | - | - | 0.00% |
6 | 预备费 | - | 275.23 | 275.23 | - | - | - | 0.00% |
7 | 流动资金 | 17,300 | - | 17,300 | 17,300 | - | 17,300 | - |
合计 | 17,300 | 8,493 | 25,793 | 17,300 | 3,777.18 | 21,077.18 | 44.47% |
三、本次增加实施主体以及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由于宿州地区是黄淮海玉米主产区之一,自公司青贮玉米业务开展以来,每年从产量规模、机械作业规模等综合体量看,宿州地区业务占比约50%,荃优种业在宿州地区的青贮玉米年生产能力约10万吨。经综合考虑,荃优种业拟将“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的核心基地以宿州市为中心布局,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宿州市进行基地建设。
目前荃优种业下设的全资子公司宿州粮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粮顺”)符合项目建设和运营要求,拟将宿州粮顺增加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目前,荃优种业、宿州粮顺已与宿州市马鞍山现代产业园签署协议,明确了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及选址、项目用地方式等,项目用地正在履行政府相关程序。
(二)新增实施主体介绍
宿州粮顺负责荃优种业所有青贮基地种植及管理工作,同时开展青贮饲料订单生产经营、种子营销工作、饲料粮产销业务。
公司名称:宿州粮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MYWX985
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东部新城宿州大道与黄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洋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7月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作物栽培服务;农业机械服务;农作物收割服务;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粮油仓储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化肥销售;肥料销售;装卸搬运(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农药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新增实施主体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新增实施主体宿州粮顺将及时开设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该项事宜。
(四)项目建设期限调整原因及其情况
目前,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前期受政策沟通及项目用地审批等事宜的影响,导致项目实施进度延迟。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次拟将“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6月30日调整至2025年6月30日。
四、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公司对“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农业已经进入全产业链经营的关键时期。公司强化全产业链思维,充分发挥种业带动优势,积极探讨全产业链经营模式。公司战略规划明确了“以种业为核心,以现代农业服务为延伸,探索和创新农业多元化发展的战略发展模式,其中,做精订单专供是公司着力构筑的三大战略板块之一。
青贮玉米是公司订单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青贮玉米饲料行业前景广阔、市场容量巨大。随着国家“粮改饲”等政策的推行,我国青贮玉米产业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因此,大力发展青贮玉米业务,结合自有品种、技术、品牌等优势,在做强种业主业的基础上,开展与产业链相关的规模性养殖企业的合作,实现优质品种向优质奶源的转化,是公司通过订单业务深化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青贮玉米饲草主要用于供应国内规模养殖场的饲喂需求,包括规模奶牛场、
肉牛场和肉羊场。青贮玉米有着“饲料之王”的美誉,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奶牛的日粮配方中一般占到粗饲料的80%左右。与欧美等乳畜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青贮玉米产业起步时间较晚。从市场需求来看,据统计,2021年中国奶牛、肉牛、肉羊存栏量分别为620万头、9,817万头、31,969万头。根据行业相关统计数据,每头奶牛每日需要青贮玉米30公斤,每头牛每日饲喂12公斤青贮玉米,每只羊每日饲喂2公斤青贮玉米。同时,国内奶牛规模化牧场占比超过95%,肉牛及肉羊接近70%。据此计算,2021年国内奶牛、肉牛、肉羊的青贮玉米饲草需求量分别为6,789万吨、30,099万吨、16,336万吨,合计约为5.32亿吨。而我国常年青贮饲料产量为28,000余万吨。由此可见青贮玉米饲料的市场需求强烈,供需关系不平衡,市场前景广阔。随着养殖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青贮饲料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国家也连续发布政策支持青贮玉米产业的发展。自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粮经饲统筹”以来,国家多次提出要大力发展青贮玉米等饲草产业。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扩大青贮玉米种植面积,提高紧缺饲草自给率,推动饲草专业规模化生产。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也指出,要鼓励发展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饲料,积极发展牛羊产业,每年落实“粮改饲”面积1,500万亩。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青贮饲料,支持建设优质节水高产稳产饲草生产基地,大力发展青贮玉米和苜蓿等优质饲草。上述政策的发布为青贮玉米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预计收益
本次“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不会对该募投项目的预计收益产生重大影响。
(四)项目重新论证的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备继续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因此,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
时也将密切关注相关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合理安排。
五、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影响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是公司根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内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新增实施主体为原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为更好地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实际情况,经综合考虑,董事会同意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宿州粮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后续具体工作,包括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5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意见
“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而进行的,符合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增加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延长实施期限。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无异议。后续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提请公司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根据需要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贾 梅 黄 斌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