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银高科: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需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聘。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发展部进行初审,并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谈判及起草的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战略发展部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初步评审,汇总各方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如有委员对记录有不同意见,应在签名时一并写明,会议记录由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