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之
专项核查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 邮编: 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123-3号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科技”)的委托,担任长信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长信科技股票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同意长信科技在本次交易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本专项核查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长信科技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起至《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止(即2022年8月14日至2023年5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长信科技及其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长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
(一)自然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摘要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黄红 | 芜湖信臻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2-08-15 | 买入 | 10,000.00 | 10,500.00 |
2022-08-17 | 卖出 | -10,400.00 | 100.00 | ||
2022-08-18 | 卖出 | -100.00 | 0.00 | ||
2022-08-24 | 买入 | 20,000.00 | 20,000.00 | ||
2022-08-25 | 买入 | 9,000.00 | 29,000.00 | ||
2022-09-09 | 买入 | 40,000.00 | 69,000.00 | ||
2022-09-15 | 买入 | 10,000.00 | 79,000.00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摘要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2022-12-23 | 卖出 | -15,000.00 | 64,000.00 | ||
2023-01-11 | 卖出 | -60,000.00 | 4,000.00 | ||
2023-01-13 | 买入 | 60,000.00 | 64,000.00 | ||
陈奇 | 新疆润丰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3-03-17 | 卖出 | -1,212,200.00 | 9,209,296.00 |
2023-03-22 | 卖出 | -264,200.00 | 8,945,096.00 | ||
吴伯贤 | 铁元投资董事 王潇雨的配偶 | 2022-08-22 | 买入 | 3,200.00 | 3,200.00 |
2022-08-23 | 买入 | 800.00 | 4,000.00 | ||
2022-08-23 | 卖出 | -500.00 | 3,500.00 | ||
2022-08-24 | 买入 | 1,100.00 | 4,600.00 | ||
2022-08-26 | 卖出 | -4,600.00 | 0.00 | ||
汪洋 | 长信新显 财务部副经理 | 2022-08-23 | 卖出 | -500.00 | 0.00 |
注:芜湖信臻指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铁元投资指芜湖铁元投资有限公司,系长信科技的控股股东;新疆润丰指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铁元投资的一致行动人;长信新显指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黄红已出具承诺:“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信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易习惯,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2、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长信科技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证券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长信科技股票。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亦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3、若上述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长信科技。”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陈奇已出具承诺:“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未知悉任何与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上述行为系本人基于股票二级市场情况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自行判断并决定的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吴伯贤、汪洋已分别出具承诺:“1、本人在自查
期间从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本人未获取与本次交易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时,并不知晓长信科技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对长信科技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长信科技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3、若上述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长信科技。”
(二)机构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铁元投资为出具《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通过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买卖产品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19,168,065 | 18,515,663 |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 8,861,344 | 21,575,344 |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本公司对本报告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并承诺如下: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长信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四、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不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3)承义法字第00123-3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方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