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信科技”)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3.8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9)。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自查期间股票交易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了查询,本次股票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长信科技披露《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之日起至发布本次交易终止之日止(即2023年5月12日至2024年4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长信科技及其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长信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信臻”)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红、新疆润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润丰”)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奇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表: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交易摘要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黄红 | 芜湖信臻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4-01-29 | 买入 | 4,900 | 68,900 |
2024-02-07 | 卖出 | -4,900 | 64,000 | ||
2024-02-08 | 买入 | 2,000 | 66,000 | ||
2024-03-25 | 买入 | 7,700 | 73,700 | ||
2024-03-27 | 买入 | 9,100 | 82,800 | ||
2024-03-29 | 卖出 | -10,000 | 72,800 | ||
2024-04-15 | 买入 | 65,000 | 137,800 | ||
2024-04-19 | 卖出 | -10,000 | 127,800 | ||
2024-04-22 | 买入 | 10,400 | 138,200 | ||
2024-04-24 | 卖出 | -10,000 | 128,200 | ||
陈奇 | 新疆润丰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4-04-25 | 卖出 | -530,000 | 8,415,096 |
针对在自查期间存在股票买卖的情形,黄红已出具承诺:“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长信科技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符合本人的股票交
易习惯,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任何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2、若上述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行为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本人依法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长信科技。”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陈奇已出具承诺:“1、本人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长信科技股票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