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4年9月6日,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9月6日至2024年9月16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告栏粘贴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