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文城3:关于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89证券简称:广文城3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司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对近期累计新增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自半年报披露日(2023年8月28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共20起,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62,506.16万元,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
二、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届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裁判文书等诉讼仲裁文件。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1日
附件:本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 |
1 | 白世勇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6.86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26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世勇赔偿69222.12元;二、驳回原告白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55元(原告白世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328.71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2 | 蔡志明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18 | 一审已判决,会计师事务所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31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428131.08元;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1.04元,均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 |
3 | 金奕娟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6.94 | 一审已判决,会计师事务所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2319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428131.08元;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1.04元,均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 |
4 | 吴少艾 | 劳动争议 | 1.56 | 调解结案 |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调解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276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583.31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5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49,315.81 | 未确定开庭时间 | 不适用 |
6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5,055.92 | 未确定开庭时间 | 不适用 |
7 | 陈运文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43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559-356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003.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8 | 刘鹏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12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559-356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003.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9 | 吕传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38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559-356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003.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10 | 龚向阳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29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559-356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003.2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11 | 居晓立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2.22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564-3565号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48072.72元;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9.03元,由原告负担3110.18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7418.85元。 |
12 | 杜静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3.32 | 一审已判决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564-3565号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48072.72元;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9.03元,由原告负担3110.18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7418.85元。 |
13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330.36 | 2024.01.09开庭 | 不适用 |
14 |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571.38 | 2024.01.05开庭 | 不适用 |
15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 |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491民初1947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若被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担;二、驳回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16 | 卢正权 | 劳务合同纠纷 | 25.46 | 按撤诉处理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粤5191民初584号,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正权撤诉处理。 |
17 |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纠纷 | 5,128.17 | 未收到正式立案号 | 不适用 |
18 | 吴杰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0 | 2024.03.07开庭 | 不适用 |
19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0 | 未收到正式立案号 | 不适用 |
20 | 徐淼 | 劳动争议 | 5.76 | 2024.01.16开庭 | 不适用 |
附件:公告原文